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1997〕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2000〕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下同)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对其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委、县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来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中央机关或省级领导机关48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六)对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对来省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2002〕5号)等规定及时来省去京做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3次以上较大规模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3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者信访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定期对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建议,可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决定。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还应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
第九条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应将书面检查在10日内报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信访部门。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